僱員因工受傷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如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可持續收取有關入息高達36個月。
計算方式: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後,需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的補償款額。


醫療費用如下:

  1. 僱員每天在醫院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2. 僱員每天在非醫院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3. 僱員在同一天在醫院及非醫院進行醫治的費用:370元

有關以上費用,僱主收取醫療收據後21天內向僱員發還有關的醫療費。


僱員受傷後14天內交回以下表格,分別交到勞工處及保險公司:

此外,僱主有權要求僱員接受由指定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並且聯絡保險公司跟進個案。


特別案例

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前往其工作地點,或在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一般而言,強烈熱帶氣旋訊號達8級或以上、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均屬條例所保障的惡劣天氣情況。


如僱主不為僱員買勞保,即屬違法:
✓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 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 僱主仍須為因工傷亡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僱員負起僱員補償法律責任


*以上資訊只供參考,可聯絡我們或您的理財顧問確認有關條款
Dated June,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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